2012年,《韩国版权法》进行了修订,将合理使用的一般规定。新引入的第35-3条(版权材料的合理使用) 声明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可能除其他外,用于报道、批评、教育和研究。" 第35-3.2条列出了用于确定是否公平(这似乎与第107节中列出的合理使用系数相似)美国版权法): "在决定是否艺术。上述第35-3(1)条适用于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考虑以下因素: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商业性质的还是非营利性质的;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类型或用途;与整个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有关的部分的数量和重要性;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对当前市场或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当前价值或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或潜在价值的影响。"但作为一项新的规定,当然,目前还没有先例来指导那些希望在韩国依赖合理使用的人,香港公司商标转让,但已经有一些决定 关于《韩国版权法》第28条(作品引文)已被用于识别版权。作为参考,第28条规定:"允许引用已经公开的作品;但在新闻报导、批评、教育、研究等合理限度内,恶意注册商标,并符合公平原则者关于第28条的两个主要韩国案件很可能会对这一判决的无效产生影响 合理使用。第一个问题涉及提供缩略图的搜索引擎。在该案中,韩国最高法院[韩国最高法院,第2005 Do 7793(2006)号决定]裁定:图像的使用符合第条"公平做法"的含义28 法院认为无论特定用途是否符合公平做法,商标法56条,法院都应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使用目的、类型版权作品,使用部分的内容和数量,以及是否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可以取代原作品的需求
第二种情况涉及用户生成内容("UGC")。在这里原告上传了他5岁女儿唱歌跳舞的录音孙丹碧的韩国流行歌曲《疯狂》在他的博客上发表。 本案被告互联网博客提供商应第二被告韩国音乐版权协会的请求屏蔽了原告的博客。 法院[汉城南区法院,2009年GaHap 18800(2010)号判决]认为,应允许原告根据本条上传内容第28条,35类买卖商标网,并引用较早的最高法院的判决[韩国最高法院,第97 Da 34839(1998)号判决]地区法院认为,引用的目的不能限于新闻报道、批评、教育和研究。 这个案子多少让我想起了2007年 ''王子v"跳舞的宝贝" 在美国,环球音乐 因为试图起诉一位母亲而受到很多批评,这位母亲在YouTube上上传了一段她的孩子在王子的《让你发疯》中跳舞的片段。UMC以侵犯其录音权为由发布了一份撤下通知,但在2010年,一家地区法院对该母亲作出了部分即决判决,允许合理使用——称UMC在发布撤下通知之前应该考虑到这一点,必须表现出不诚实才能占上风, 韩国的先例也许表明,韩国的法院可能已经准备好对新的版权例外采取灵活的做法,希望能将新的立法塑造成数字时代可行的框架 信息正义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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