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在想谁拥有这张照片的版权(但它是否足够原创?)。。。从左到右:佩弗教授,埃莱诺拉,杰里米和传奇人物 阿道夫·迪茨我刚刚从美丽而阳光明媚的慕尼黑旅行回来,在那里我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还参加了第四届JIPLP/GRUR Int联合研讨会,这次专门讨论"欧洲版权保护作品的不同概念"[见这里的JIPLP报道]。读者可以想象,除其他外,不同的演讲者都回顾了Infopaq的文章 [[这里] 一连串的案件,尤其是案件C-393/09 BSA [这里是案例C-403/08和C-429/08 FAPL [这里], 病例C-145/10止痛药 [这里有]和案例C-406/10 SAS [这里]。 我介绍了英国的情况,并得出结论,鉴于最近欧盟版权的发展[或者更确切地说,欧盟法院(CJEU)对欧盟版权的理解],封闭的主题分类系统可能不再符合欧盟法律,商标转让意义,这是有争议的。 英国的情况就是这样,相关条款是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第1(1)条,该条规定:"版权是一种存在于。。。在以下工作描述中- ((一) 原创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 ((二) 录音、电影 或者广播 ((三) 出版版本的排版安排。"佛罗伦萨。。。正如康尼什、卢林和阿普林在最新版知识产权教科书中所解释的那样,这意味着创造性的智力活动必须产生"正确的知识产权" 工作"。 结果如何?曾经有过这样的例子:极具创造性的非传统作品,如场景的组装或冲锋队头盔,没有被发现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因为它们不能被放在英国法律保护的八类作品中的任何一类中。话虽如此,现在看来,要遵守欧盟法律,就必须采用不限成员名额的主题分类,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的法律已经是这样了。 这尤其源于欧盟法院在Infopaq[第35段]、BSA[第45-46段]、FAPL[第97段]和Painer[第87段]中的决定。 最明确的声明可能是CJEU在BSA中的声明:"[C]指令含义内的版权2001/29只适用于原创性的意思是它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 因此,注册商标价位,图形用户界面可以作为一个作品如果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则受版权保护。"... 慕尼黑(慕尼黑的那个似乎长腿)阿诺德法官2013年在SAS诉WPL案中的裁决 还承认[第27段]:"根据欧盟法院最近的一些判决,它可能有争议的是,这不是一个致命的反对,食品商标转让平台,声称版权存在于某一特定的工作中,而该工作不是工作的一种列於《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及专利条例》第1(1)(a)条;及在该法案的其他地方有定义。尽管如此,哪里查询商标注册,我们仍然清楚地看到著作权作品必须是本法所指的文学作品或者艺术作品 文章2(1) 伯尔尼公约... 而"文艺作品"的定义第2(1)条具有扩展性和开放性,不是无限的。例如,它通常理解为不包括录音或广播"。然而,一些知名发言者不同意这一结论,认为这种解释意义太深远。 这就是为什么1709博客决定发起一项民意调查,公司注册商标收费标准,请热心读者回答以下问题:你认为封闭的主题系统不再是 可接受欧盟版权?你可以点击1709博客侧边栏投票右侧的首选选项进行投票。在4月6日星期日之前,你有时间告诉我们你的想法!
01-26 来源:度蒙商标网
02-10 来源:度蒙商标网
02-01 来源:度蒙商标网
03-01 来源:度蒙商标网
05-21 来源:度蒙商标网
11-22 来源:度蒙商标网
02-13 来源:度蒙商标网
03-19 来源:度蒙商标网
11-18 来源:度蒙商标网
03-10 来源:度蒙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