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BGH于今年4月15日裁定了一个有趣的案件(该裁定的理由仅在10月29日才提供)。原告Waldemar LINK GmbH&
Co.KG自1982年起销售"SP II"牌股骨假体(髋关节置换)。这种股骨假体有一个典型的S形(见图片中的红线,对于吹毛求疵的人来说,个体工商户如何注册商标,从这个角度看,它是一个倒S形),它有很多好处,并被一项过期的专利所覆盖。它非常成功,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质量声誉。专利到期后,关于注册商标的续展,竞争对手开始销售"AS PLUS"标签下的髋关节置换术,药品注册商标查询,其与权利要求人的"SP II"型号非常相似。
Waldemar LINK GmbH&Co.KG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对竞争对手提起诉讼。两个一审法院(LG和OLG汉堡)都驳回了索赔。由于产品的不同标志("SP II"和"AS PLUS")在市场上销售,因此产品之间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而SPII产品享有"wettbewerbliche Eigenart"(我不会尝试翻译这个概念),鉴于禁令形式在技术上的必要性,这不能构成禁令的基础(第。22)、特殊情况下也排除了售后混乱的可能;一个外科医生需要仔细计划一个手术,并且不太可能仅仅因为看起来很相似就选择"错误"的假体(我当然希望如此!有兴趣的人可以在这里找到如何植入替代物的指南——不要在家里这样做,律师。)但是,代理商标转让公司,有趣的是,BGH认为(第。51):吉隆坡革命阵线ä格林·奥夫·德森·奎利特ä我是贝鲁赫特,我是乌纳格梅森·比恩特ä我们发现了一种新的产品ätsma公司ß圣ä本根ügt,我想试试translation:Because the 原告产品的良好声誉是建立在其质量的基础上的,商标转让注意事项,当几乎相同的产品不符合相同或至少基本相同的要求时,原告产品的良好声誉会受到不适当的损害,原产品的制造商根据其产品制定的质量标准。由于下级法院没有对竞争对手产品的质量作出任何调查结果,因此本案被发回,以获得进一步的调查结果。换句话说,你可以推销一种看上去与市场领导者非常相似的产品,但前提是它实际上与市场领导者非常相似(从质量上看)。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发展,它让我想起了罗兰·马林森(泰勒·韦辛饰)和安德烈亚斯·卢伯杰(卢伯杰·莱曼饰)在柏林马奎斯会议上提出的一个论点:如果一个长相相似的人与一个市场领导者产生了联系,这是比较广告的一种形式,因此只有在产品确实具有可比性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而且在质量方面也是如此。突然间,法庭不得不就假象的质量进行事实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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