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些时候,IPKat人力团队的各个成员参加了
2010 CLT知识产权会议
,IPKat的助手David Pearce介绍了我们在欧洲的专利主题。这篇文章是论文的编辑版本,是为了那些没有出席的人而复制的,同时也为那些想更方便地获取所有互联网参考资料的人。
报告集中介绍了过去几年在可申请专利的标的物法律方面的发展,特别是与所谓的软件专利有关的发展(或者,根据欧洲专利局更准确的通称,"计算机实现的发明"),重点是英国专利局和法院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以及这与欧洲专利局及其上诉委员会采取的方法相比较。
什么主题是可专利的?
在欧洲,所有新的和不明显的发明都是可专利的【EPC第52(1)条】,但这有各种例外和排除。例外情况【EPC第53条】是:
商业利用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发明;植物或动物品种或生产植物或动物的基本生物过程;和通过手术或治疗对人体或动物身体进行治疗的方法以及在人体或动物身体上实施的诊断方法。
不被视为发明的除外情况【EPC第52(2)条】是:
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审美创造;计算机程序;介绍信息;和实施精神行为、玩游戏或做生意的计划、规则和方法。
但是,只有在专利申请(即要求保护的发明)涉及一个或多个这样的事情时,这些才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
作为旁白,霍夫曼勋爵(直到最近,英国最资深的知识产权法官(IP)提出了两个理由,至少可以用来解释这些排除。上述除外条款1-6属于他认为的"实际应用原则",即这些东西本身不能成为专利的主题,但这并不一定会阻止实际应用获得专利(例如,注册商标费用多少钱,闪电电学性质的发现在避雷针发明中的实际应用。最后一个排除属于"人类行为原则",因为精神行为、玩游戏和做生意都是人类行为的所有方面,不应该(可能出于实践和道德原因)获得专利,即使它们可能是新的、有用的和创造性的。更多细节请看这里。
没有单一的理由可以用来解释所有这些排除和例外,主要是因为将它们放在第一位的理由是不同的。尽管如此,多年来,法院和上诉委员会一直试图提出法律推理,以至少涵盖排除情形(第53条规定的例外情况通常是分开处理的,本文件不涉及这些例外情况)。这要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当时欧洲专利公约和1977年英国专利法还相当新。
尽管上述许多排除条款存在不同的问题和复杂情况,但在过去25年左右的时间里,计算机程序是最突出的。这主要是因为计算机程序在商业上变得更加重要,商标权转让价格,哪里可以转让商标,而计算机程序现在比过去更能与运行它们的硬件分离。反对现行专利制度的人常说,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微软的崛起并不依赖于软件专利,但现在的情况肯定是,微软和其他所有主要商业软件提供商,商标网类别,许多人认为计算机程序排除意味着计算机程序根本不应该有专利保护。这不一定是EPC的制定者在起草公约时所想的,否则"本身"一词可能不会被包括在内。因此,随着法律多年来的重新解释,被认为是非发明的东西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有时也不那么微妙)。特别是在欧洲专利局的情况下,这些变化可能并不像一些人所希望的那样剧烈,因为实际上,20多年来,在纯粹通过软件实现的发明是否可以获得专利这一实质性问题上几乎没有什么进展,欧洲各国关于如何决定哪些是可申请专利的,哪些不是可申请专利的法律尚未解决,尽管同一法律应有效地适用于EPC的所有成员国(包括所有27个欧盟国家以及其他一些非欧盟国家)。EPC的相关条款旨在与英国1977年专利法的相应章节具有相同的效力。1977年《联合王国专利法》第130(7)条规定,该法的有关章节"其结构应尽可能在联合王国具有与《欧洲专利公约》相应条款相同的效力"。然而,法律的解释方式导致了不同的推理。英国专利局遵循几项(具有同等约束力的)上诉法院判决,以一种方式处理可申请专利的主题,而欧洲专利局遵循(不具约束力但通常具有说服力的)技术上诉委员会判例法中不断发展的理由,注册商标需要时间,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处理可专利标的物。
事实上,英国和欧洲专利局对可专利标的物的处理方法是不同的,这一点在实践中是不应该的,因为法律是相同的,无论推理如何,都应该(而且通常是)得出相同的结果。然而,每一个案件都将取决于其自身的事实和情况,在临界点上,总是有一个主观因素,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左右一个决定。在什么是可申请专利和什么是不可申请专利的边界上(当然,只要有专利申请被起诉,这一点就会一直存在),目前在英国上诉法院如何适用该法和欧洲专利局技术上诉委员会如何在欧洲专利局适用该法之间存在着强烈的分歧。尽管有些人可能会把这些差异看作是关于有多少天使可以在一根大头针上跳舞的争论,这些问题至少对那些直接相关的人来说是相当严重的,并且会给我们其他人带来许多烦恼和困惑。
EPO方法
EPO认为计算机实现的发明(CII)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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