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4月22日的一项判决中,西班牙最高法院澄清了商标所有人可以依赖于通过选择性分销系统以外的互联网销售平台将原始奢侈品商业化的情况,以此排除商标权的用尽。
原告,欧莱雅集团的多家公司,如Helena Rubinstein、Polo Lauren LP、Lancôme Parfums和其他公司("欧莱雅")在阿利坎特的EUTM法庭就商标侵权和不公平竞争向公司Websales Ibérica,S.L.("Websales")提起诉讼。网络销售依赖于用尽原则:欧莱雅在其网站上提供的商品是合法地投放在欧盟市场上的。然而,欧莱雅说,用尽办法不适用,因为欧莱雅有正当理由反对进一步商品化。这是用尽原则的法律例外。
根据欧莱雅的说法,被告的网站没有为其提供一个特定的独家场所,仅限于其奢侈品,这些奢侈品与其他消费品一起出售。被告的平台不断提供折扣和特别促销,使该网站看起来像一个廉价市场。待售产品按字母顺序按商标定位,不区分奢侈品和普通产品。此外,该网站既没有为索赔人的商标提供官方广告,也没有提供以这些品牌推出的完整产品组合和新产品。被告的网站也缺乏专业和个性化的客户支持服务,以及专门经营奢侈化妆品和香水的实体店。
EUTM法院一审驳回了全部诉讼(2013年3月11日第54/2013号决定)。EUTM法院的理由是,欧莱雅对其授权经销商施加的条件不能自动转让给在线销售,也不能对在线销售具有约束力,因为其中一些条件仅适用于实体店的销售,例如,商店中是否有测试人员。法院认为,欧莱雅未证明与授权经销商之间存在提及在线销售条件的特定协议,因此无法确定被告的商业化条件是否违反欧莱雅的选择性销售条件,并损害了市场其奢侈品牌的声誉。
这在二审中被推翻(2013年10月3日第389/2013号决定),对"合法理由"例外提供了更广泛的解释,考虑到欧莱雅经销商在实体店销售的任何条件在网上销售的情况下也适用且可强制执行,在没有遵守这些规定的情况下,商标所有者有正当理由反对进一步商业化。
最高法院在奢侈品牌应得的强化保护和市场自由竞争保护之间取得了平衡。据最高法院称,选择性分销系统之外的第三方在线商品化产品本身并不构成排除权利用尽的合法理由。此外,选择性分销合同中规定的条件并不总是适用于保护驰名商标的声誉,因此,必须进行个案分析,以避免"正当理由"例外成为不正当竞争限制的后门。
简言之,只有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在线平台销售奢侈品才可能损害奢侈品的吸引力和声誉,或损害奢侈品的光环。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其中一些情况是:
(1)使用可能与"低成本"市场有关的域名,或与销售停产或有缺陷的产品有关的域名。在涉案案件中,被告使用"outlet"一词作为域名()的一部分;
(2) 对网站上提供的品牌使用纯字母定位系统;
(3) 缺乏完整的产品组合,以及该品牌下推出的新产品;
(4) 产品库存不足;以及
(5)缺乏特定的销售条件,如退货时全额报销货款的可能性。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西班牙的奢侈品牌将更好地防止通过在线销售平台进行灰色销售。然而,为了确保潜在侵权诉讼的成功,建议奢侈品牌事先通过全面合同保护选择性分销系统,包括在线销售时授权经销商必须满足的具体条件。此外,这些具体条件应合理准确,以保证商标声誉的保护,从而符合自由竞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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