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的诞生
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图,左)期间,创立者授予国会一项专利权,以便"促进……有用的艺术的进步"(又称专利条款、版权条款或知识产权条款——美国人更喜欢前者)。然而,人们对专利条款知之甚少,因为它是在没有辩论或反对的情况下通过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转让商标回复,考虑到这一条款现在在知识产权领域经常受到辩论,而且制定者在授予垄断时是多么谨慎]。1790年通过了第一部《专利法》,授权"发明或发现任何有用的艺术、制造、发动机、机器或装置,或其中任何以前不为人所知或使用的改进"的个人拥有专利,前提是"该发明或发现足够有用和重要。",国会稍微修改了措辞,看图猜商标查询,以涵盖"任何新的和有用的艺术、机器、制造或物质组成,注册商标第12类,或任何艺术的任何新的和有用的改进,机器制造或物质组成。
法律和早期专利法都将"实用技术"作为宪法专利权的目标。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同样"实用"的"艺术"或被称为"实用技术"的范畴尚不清楚。这两种定义都包含了许多含义,因此,史蒂文斯法官开始了长达7页的关于"有用的艺术"的研究。
1828年诺亚·韦伯斯特的《美国英语词典》第一版,也就是在制宪会议召开40年后,被史蒂文斯法官用作"艺术"一词定义的参照点。字典将"艺术"定义为"通过人类的技能来处理或修改事物,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并将"有用的或机械的"艺术与"自由的或礼貌的"艺术区分开来。史蒂文斯法官说,韦伯斯特的定义很可能传达一个类似于早期英国法规中"制造商"一词含义的信息。为了支持这一观点,史蒂文斯法官在制宪会议前几天的网站上写道,"一位代表列举了美国在‘制造业和有用的艺术’方面取得进展的例子,所有这些都涉及物质的创造或转化"。学者们认为"有用的艺术"一词在今天被理解为与"技术艺术"有关。因此,像商业和金融这样的领域在当时通常不被认为是"有用的艺术"的一部分。
然而,托马斯·杰斐逊(美国专利制度的第一位管理者和1793年专利法的作者)和现在许多学者一样,我们注意到,由于在起草时从未认真讨论过可申请专利的主题的范围和范围,因此不能肯定地说,根据这一定义,什么是可申请专利的。尽管如此,史蒂文斯法官明确指出,尽管某些与技术有关的过程可能被视为可申请专利,但在历史背景下,在开展业务的方法(合并、商业概念的产权和专利制度改革)方面,"企业家申请专利被视为荒谬",15 Berkeley Tech L J 577,585(1999)).
美国专利法学会爬行
最初在专利制度的最初几年,没有针对商业方法颁发专利,事实上它们的专利资格受到许多怀疑。杰斐逊后来解释说,1793年法案的起草方式允许它"交给司法部门,成熟成为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下,每个人都可能知道他的行为何时是安全和合法的"。国会同意这一观点,并在接下来的160年里,国会明确了方向,使法庭能够行使其司法自由裁量权。史蒂文斯法官指出,这一制度运作良好,法院一直拒绝商业方法专利。这些判决的理由有时各不相同,但主题是一致的,并被广泛理解为"开展业务的一系列步骤不可能获得专利"(史蒂文斯法官在其判决第26-27页列举了几个这样的案例,包括美国信贷系统公司诉美国信贷独立公司(1893年),正常商标转让多少钱,酒店安全检查公司诉Lorraine公司(1908年),Loew's Drive In Theaters公司诉Park In Theaters公司(1949年))。在这段时间里,最高法院也从未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性问题。相反,他们把研究重点放在"艺术"是与机器有关还是与改造有关。这样的调查排除了做生意的方法,无论如何,做生意的方法确实不是一门"艺术"。
美国专利法学会了行走,在这样做的过程中,行走在"阳光下"
到了20世纪50年代,法院开始用"方法、过程、系统或类似术语"来解释术语"艺术"。随着"工艺"的加入,国会于1952年更新了《专利法》,修改了第101条的有效措辞,将"工艺"一词改为"工艺",并在第100(b)条中增加了对"工艺"毫无帮助的定义。当时,这一改变只是为了清楚起见,承认"法院一直在用‘过程或方法’一词解释‘艺术’一类,因此无意改变可专利性的范围。众议院1952年的一份报告事实上解释说,第101节中的"艺术"一词,"已经被法院解释为实际上是过程或方法的同义词。"史蒂文斯法官再次重申,1952年专利法的变化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任何东西——它只是编纂了一个司法解释,该解释源于法院,这些法院也一贯将商业方法排除在法律之外"艺术"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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