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为了表明他可以做,商标免费查询网,如果他想,
奥赫齐夫管理欧洲有限公司和阿诺v奥赫资本有限责任合伙公司
[2010]EWHC 2599(Ch)。
"。。。。 "初始利益混淆"一词源于美国商标法。2006年9月18日,国际商标协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对初始利益混淆的定义如下:
"初始利益混淆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美国商标案件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学说,如果原告能够证明消费者在对某一产品或服务感兴趣时被被告的行为所迷惑,即使最初的困惑在购买时得到纠正,也可以作出赔偿责任的裁定。"
[在对该原则作出了巧妙和令人愉快的解释之后,以美国判例法中的例子和先例为例,法官接着说] 那么,初始利益混淆在欧洲商标法中的地位如何?为此,本人将"初始利益混淆"定义为公众在购买该等商品或服务前使用该标志所引起的对该等商品或服务的贸易来源的混淆,尤其是因在广告或宣传材料中使用该标志而引起的混淆。两位律师都从第一原则和权威性的角度讨论了这一问题。
[在对这一原则进行了精辟和令人愉快的易懂解释之后,以欧洲商标下判决的案例为例,特别注意法院的裁决,法官接着说] 从这一点看来,在消费者观看广告时,[共同体商标条例]第9(1)(b)条含义内可能存在混淆,广告是否导致销售,以及消费者在销售时是否感到困惑。
这一解释得到了这类案件的最新判决,即Portakabin的支持。在[51]-[52]中,商标转让税费,法院重申了它在[38]-[39]中对Die BergSpechte所说的话。它在第[53]条中说,它在第[35]条中提出的指导方针可以类推适用。该指导意见如下:
"在这一点上,法院还指出,如果第三方的广告表明该第三方与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经济联系,则结论必须是表明原产地的功能受到不利影响。同样,如果广告虽然没有暗示存在经济联系,但对所涉货物或服务的原产地含糊不清到通常知情和有合理注意的互联网用户无法根据广告联系及其所附商业信息来确定的程度,广告主是否为第三方-à-对于商标所有人,或者相反,与该所有人有经济联系的所有人,结论还必须是对商标的功能有不利影响(谷歌法国和谷歌,第89和90段,地板商标转让,以及柏格斯佩切特,第36段)。"
,因此,广告可能造成混淆。被告的律师无法引用任何权威来支持根据第9(1)(b)条最初的利益混淆不可起诉的主张。。。我发现,支持这一结论的由Och Ziff律师提出的原则性论点比反对它的由被告律师提出的论点更有说服力。被告律师对第9(2)条表明,即使没有销售,特别是在广告中,也可能存在对标志的侵权使用这一点没有令人信服的答案。如上所述,O2、Die BergSpechte和Portakabin的决定支持了这一分析。
他也没有令人信服的答案,即广告引起的混淆可能会对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商标查询标库,即使这种混淆在购买前会消除。尽管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出现销售转移,但至少还有两种其他方式可能会损害商标所有人。首先,令人困惑的广告可能会影响商标商品或服务的声誉。就这一目的而言,被告的商品或服务在客观上是否低于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并不重要。第二,这种混淆可能会削弱商标的显著性。Laddie J在Irvine v Talksport Ltd[2002]EWHC 367(Ch),[2002]1 WLR 2355中,特别是在下面引用的段落中,高价商标转让,以虚假背书假冒的方式解释了这两个观点会在这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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