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决斗已经过去几周了,
鲍里斯·贝克尔?
案件C-51/09 P
芭芭拉·贝克尔诉哈曼国际工业公司。,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
芭芭拉·贝克尔
第一盘给了鲍里斯,因为反对党部门承认有可能出现混淆,并为哈曼保留:两个标记指定的货物是相同的,标记是相似的,在视觉和语音上具有平均程度的相似性,并且由于它们指的是同一姓氏而在概念上是相同的。然而,当上诉委员会对芭芭拉有利的时候,第二盘给了芭芭拉。委员会认为,由各自商标指定的货物部分相同,部分相似,然后比较了早期的单词mark BECKER和mark BARBARA BECKER。在它看来,这些符号在视觉和语音上只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然而,从概念上讲,这些标志在德国和欧盟其他国家明显不同,因为相关公众会将BARBARA BECKER标志视为一个整体,而不是"BARBARA"和"BECKER"的组合。更重要的是,芭芭拉·贝克尔在德国本身就很有名,"贝克尔"是一个非常常见的姓氏。因此,这两个迹象之间的差异是显著的,足以消除任何混淆的可能性。为了更好地衡量,董事会补充说,第8(5)条下的反对意见也失败了:如果商标在第8(1)(b)条中不相似,那么在第8(5)条中也不相似。当普通法院支持哈曼根据第8(1)(b)条驳回其反对意见的质疑时,鲍里斯拿下了第三盘。法院认为,委员会错误地认为这些标记明显不同,并且错误地评估了"贝克尔"成分与"芭芭拉"成分的相对重要性。普通法院在作出裁决时指出,*判例法指出,至少在意大利,消费者一般认为姓氏比构成商标的名更具显著性,因此,姓氏"贝克尔"很可能是因为它比合成标记中的名字"芭芭拉"具有更强的独特性;*Barbara作为Boris的前妻在德国很有名,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从概念上讲,这两个标记并不相似:这两个标记指的是同一个姓氏,因此是相似的,特别是在欧盟的一部分,Barbara Becker标记中的"Becker"成分作为姓氏,很可能是因为它有一个比"芭芭拉"更明显的特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芭芭拉只是一个名字;*成分"贝克尔"即使不是复合标记的主要成分,也会被视为姓氏,通常用于描述一个人,服装如何注册商标,并在该标记中保留独立的独特角色;*只有当共同成分构成复合标记所产生的总体印象中的主导成分时,一个复合标记和另一个标记才能被认为是相似的,这并没有使存在混淆可能性的结论无效;也不能认为有关复合商标的判例法不适用于本案,因为BARBARA BECKER的商标由一个名字和一个姓氏组成。6月24日,当欧盟法院允许她上诉时,BARBARA以2比2的比分将这场比赛打成平局,撤销普通法院的决定,并将反对意见交由普通法院最终裁决。法院认为,商标转让注册证,*尽管在欧洲联盟的任何一个特定地区,姓氏的特征可能比名字更为独特,杭州商标注册,但考虑到具体案件的因素,尤其是有关姓氏不寻常或非常普遍的事实,是适当的,这很可能会对那个与众不同的性格产生影响。"贝克尔"这个姓氏也是如此,这是很常见的;*还必须考虑申请将其名字和姓氏一起注册为商标的申请人是否为人所知,因为这一因素可能明显影响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看法;*在复合标记中,姓氏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保持独立的独特作用,logo怎么注册商标,仅仅因为它会被视为姓氏。关于这种作用的调查结果只能基于对每个案件的所有相关因素的审查;*因此,普通法院将其对商标概念相似性的评估建立在从欧盟判例法中获得的一般性考虑的基础上,而没有分析具体案件的所有相关因素,这在法律上是错误的,忽视了对混淆可能性进行全面评估的要求,考虑到与案件情况有关的所有因素,并根据争议商标所产生的总体印象,IPKat赞同地注意到法院的意见:,如果普通法院为断定本案中的标记在概念上相似而依据的理由与第8条第(1)款(b)项一致,则结果将是,构成早期标记的任何姓氏都可以有效地用来反对由名字和该姓氏组成的任何标记的注册,例如,尽管姓氏很常见,或者加上名字会从概念的角度影响相关公众对复合标记的认知。。。无可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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