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威胁不是威胁?
百思买公司和另一家v Worldwide Sales Corporation Espana SL
[2010]EWHC 1666(Ch)
"(1)如果一个人威胁另一个人侵犯注册商标的诉讼,而不是—(a)将商标应用于货物或其包装,(b)向其进口的货物,或已使用商标的包装,或(c)根据商标提供服务,任何受屈的人可根据本条提起救济程序。
(2)可申请的救济是下列任何一项—(a)声明威胁是不合理的,(b)禁止继续威胁的强制令,(c)就他因威胁而蒙受的任何损失而作出的损害赔偿;原告有权获得这种救济,除非被告证明,与诉讼有关的行为构成(或如果构成)对有关注册商标的侵权。
(3)如果被告证明,原告证明商标注册无效或者在有关方面可能被撤销的,有权获得救济。
(四)仅通知商标注册或者申请注册,商标备案查询,就本节而言,不构成诉讼威胁"
在Floyd J之前,四个问题有待确定:(i)信函是否威胁侵权诉讼(ii)是否就属于第21条"非"部分的侵权行为作出了威胁,因而被排除在该条的适用范围之外(iii)如果发出了真实的、真实的、可起诉的威胁,鉴于该信是"无预谋"写的,该信是否可以作为证据(iv)第21节是否仅适用于就侵犯在英国注册的英国商标而进行的起诉威胁,或是否根据2006年《共同体商标条例》第6(1)条对其进行了扩展,为了涵盖共同体商标(CTM),在欧盟任何地方对CTM侵权行为进行无理威胁也可以起诉?
Floyd J驳回了索赔人的诉讼。为什么会这样?
首先,新疆商标网,他同意,任何处于索赔人地位的合理商人都会从信中最清楚地理解,如果谈判失败,他们决定将贸易作为百思买,侵犯商标的诉讼程序将受到威胁。诉讼是否威胁侵犯英国商标或社区商标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搜派商标转让,威胁诉讼必须是在英国的侵权诉讼。
第21节并不涉及在英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威胁诉讼的有害影响。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对于其他26个欧盟成员国的粗心者来说,这将是一个陷阱。
法官把自己放在合理的信件接收者的位置上,认为这表明全世界都有一系列的选择,可以在其中提起诉讼,包括西班牙和英国,如果索赔人选择在英国作为"百思买"进行交易,那么该司法管辖区将是诉讼的一个可能选择。在此基础上,第21条适用,即使它没有具体威胁到在英国的诉讼程序。
世界范围内的信件的合理收件人不会理解诉讼的威胁仅限于提供服务(根据第21(1)条被排除在责任之外)。
在现阶段,个人如何注册商标,对索赔人来说,情况似乎很好。然而,他们的案件有一个致命的缺陷:由于Worldwide的信件是在谈判过程中当事方之间通信的背景下编写和发送的,因此它完全属于"不妨碍"规则的保护范围——这就是问题的结束。这封信的一部分是对前面几点的回应,而另一部分则试图强调世界各国立场的力量:你不能把这封信分成响应谈判请求的部分和不响应谈判请求的部分。从全球范围来看,这封信是对索赔人建议的回应,而不是威胁。
IPKat怀疑议会是否不应该做这件光荣的事,并提出一项新的行动,商标所有者可以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提起诉讼,公司商标转让给个人,以不正当威胁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为由对其提起诉讼。梅佩尔说,当企业试图垄断诸如"百思买"之类的描述性(如果是真的)或欺骗性(如果是假的)术语时,我对他们没有多少同情
04-23 来源:度蒙商标网
02-15 来源:度蒙商标网
03-14 来源:度蒙商标网
03-10 来源:度蒙商标网
03-19 来源:度蒙商标网
03-23 来源:度蒙商标网
01-26 来源:度蒙商标网
05-11 来源:度蒙商标网
03-19 来源:度蒙商标网
03-27 来源:度蒙商标网